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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在行政院核定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內,協定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
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方式。
二、協定各地區門診及住院費用之分配比例。
三、協定醫師、中醫師、牙醫帥開立之門診診療服務、藥事人員藥事服務
及藥品費用等之分配比例及醫藥分帳制度。
四、協定門診藥品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總額時,其超出部分應自
當季之門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之一定比例。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交議之醫療費用審議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