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檢舉違反本條例案件(以下簡稱檢舉案件),經受理檢舉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確定且完成收繳者,依本辦法給予檢舉獎勵。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就檢舉及獎勵另定規定者,從其規定。
就檢舉案件負有查察權責之機關人員,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受理檢舉機關,指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所定之裁罰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