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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旅行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其為綜合旅行業及甲種旅行業者,並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維護計畫)。
前項維護計畫之訂定,綜合旅行業及甲種旅行業應於取得旅行業執照前完成;其於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旅行業執照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