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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觀光旅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觀光旅館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前項所稱觀光旅館業,指依發展觀光條例領取營業執照,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之公司。
本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第三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之相關組織及程序,並應定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訂定或修正計畫。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