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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為符合溫泉區特定需求,溫泉區內土地使用分區、用地變更之程序及建築物之使用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前項溫泉區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溫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擬訂溫泉區管理計畫,並會商有關機關及報經交通部核定後,公告劃設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