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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局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受理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案件之審查時,應依下列基準收取審查費:
一、籌設面積達十公頃以上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
二、籌設面積未達十公頃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