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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申請辦理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之醫療機關、團體,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經民航局審查合格,發給委託證書後,始得執行業務。
一、經衛生福利部立案之有效證明文件。
二、具有符合下列條件之醫師名冊及證明文件:
(一)國、內外醫學院醫學系畢業。
(二)具有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師證書或曾接受航空醫學訓練,具有國內外相關經歷證照者。
(三)具有三年以上臨床經驗。
三、經衛生福利部認可具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能力之有效證明文件。
前項委託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醫療機關、團體得向民航局申請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