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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航空站經營人申請航空站內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地面活動區域(以下簡稱空側)之設施及作業認證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提出:
一、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申請表(附件一)。
二、航空站空側手冊(附件二)。
三、最近三年完成之空側設施項目及進行中之空側設施計畫。
四、最近三年航空站內發生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資料。
新建航空站免予提送前項第四款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