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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客貨運價:指由民用航空運輸業就其以航空器提供旅客、行李、貨物之運輸所收取之客運票價、行李費率、貨運費率及各項附加費。
二、使用限制:指民用航空運輸業就各種客運運價所訂關於適用期間、指定班次、停留天數、更改訂位、退票及簽轉之規定。
三、附加費:指民用航空運輸業為因應單一特定成本重大變動而於特定期間內在客運票價、行李費率或貨運費率外以附加方式收取之費用。
四、報請備查日: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收訖民用航空運輸業申報客貨運價之日。
五、全額客運票價:指國內航線經濟艙效期一年之無使用限制之票價。
六、優惠方式:指於第八條法定折扣票價以外,以低於國內航線全額客運票價之方式優惠乘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