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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檢定駕駛員:指於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以下簡稱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負責執行駕駛員年度技術考驗及航路考驗之人員。
二、駕駛員檢定考試官:指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委託辦理航空人員術科檢定之機關、團體(以下簡稱受委託之機關、團體)推薦之檢定駕駛員,經民航局評鑑資格能力後,負責執行駕駛員首次航空器型別術科檢定之人員。
三、考驗飛航教師:指於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負責執行學員階段考驗、結業考驗及飛航教師適職性考驗之人員。
四、飛航工程師檢定考試官:指受委託之機關、團體推薦之教師飛航工程師,經民航局評鑑資格能力後,負責執行飛航工程師首次航空器型別術科檢定之人員。
五、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考試官:指受委託之機關、團體推薦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經民航局審核資格能力合格後,負責執行航空器維修工程師術科檢定之人員。
六、維修員檢定考試官:指受委託之機關、團體推薦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或維修員,經民航局審核資格能力合格後,負責執行維修員術科檢定之人員。
七、航空器簽派員檢定考試官:指受委託之機關、團體推薦之航空器簽派員,經民航局審核資格能力合格後,負責執行航空器簽派員術科檢定之人員。
八、航空器駕駛員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考試官:指受委託之機關、團體推薦,經民航局評鑑資格能力後,負責執行航空器駕駛員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