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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為維持機場運作並維護國家形象,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民用航空乘客(以下簡稱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以下簡稱運送人)間之運送糾紛,應協助調處之。
前項運送糾紛之調處,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
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