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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之一定範圍如下:
一、桃園航空站、高雄航空站、台北航空站、台東航空站、花蓮航空站、馬公航空站、台南航空站、嘉義航空站、金門航空站、台中航空站、新竹航空站、屏東航空站:長度為距跑道兩端各向外延伸四千五百公尺,寬度為距跑道中心線及其延長線向兩側各延伸七百五十公尺所構成之矩形。
二、蘭嶼航空站、綠島航空站、七美航空站、望安航空站、馬祖北竿航空站、馬祖南竿航空站、恆春航空站:長度為距跑道兩端各向外延伸三千公尺,寬度為距跑道中心線及其延長線左右兩側各展七百五十公尺所構成之矩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