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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依其性質分為下列七種:
一、定期飛航之外籍航空器,飛入飛出國境,並在境內起降裝卸客、貨及郵件者。
二、定期飛航之外籍航空器,飛入飛出國境,在境內起降不裝卸客、貨及郵件者。
三、定期飛航之外籍航空器,飛越國境不在境內降落者。
四、不定期飛航之外籍航空器,飛入飛出國境,並在境內起降裝卸客、貨及郵件者。
五、不定期飛航之外籍航空器,飛入飛出國境,在境內起降不裝卸客、貨及郵件者。
六、不定期飛航之外籍航空器,飛越國境不在境內降落者。
七、外籍自用航空器在國境內從事非營利性之飛航活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