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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事評議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海事:指船舶沉沒、碰撞、觸礁或其他意外事故。
二、當事人:指經航政機關依海事行政調查卷證資料及海事檢查報告書,初步研判與海事評議標的事件具有下列關聯性之一者:
(一)對海事評議標的事件之發生應負其責任。
(二)因海事評議標的事件之發生而死亡,其配偶或二等親內血親。
(三)因海事評議標的事件之發生,致身體或健康經公立或教學醫院判定受有傷害。
(四)因海事評議標的事件之發生,致財產或其他權益受有實質損害。
三、利害關係人:指除前項各款以外,其他經航政機關依海事行政調查卷證資料及海事檢查報告書初步研判,與海事評議標的事件具有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