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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暨第三款所稱自由港區事業或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
業,管理費依營業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年以新臺幣七元計收。
前項之事業與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訂定有關台北港合作興建、租賃經營契約
或依其他法令訂有契約者,其營運量達到或高於保證運量者,不計收前項
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