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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航路標識服務費按下列規定擇一徵收:
一、按航次逐次徵收者,船舶淨噸位每噸位徵收新臺幣二元。但客船每噸位徵收新臺幣一元。
二、按定期徵收者:
(一)船舶淨噸位在一百五十以上者,每噸位徵收新臺幣六元。
(二)船舶淨噸位未達一百五十者,每噸位徵收新臺幣三元。
(三)客船各按前二目規定金額之半數計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