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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營固定航線之本國籍及外國籍船舶運送業(以下簡稱業者)。
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維護計畫),並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維護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第三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之相關組織及程序,並應定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
第二項維護計畫之訂定,業者應於取得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前完成;其於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船舶運送業許可證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