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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上法令規章必要藥品及醫療設備備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船舶應備置下列法令規章:
一、船員法。
二、船舶法。
三、海商法。
四、商港法。
五、海洋污染防制法。
六、勞動基準法。
七、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八、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十、港口國航行水道、航道規則。
十一、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
十二、一九八二年國際海洋法公約。
十三、船舶噸位丈量國際公約。
十四、國際載重線公約。
十五、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
十六、一九七八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十七、其他依法令或經指定應備置之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