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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華民國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向航政機關為所有權之登記,並申請核發船舶國籍證書。
前項船舶國籍證書格式,如附件一。船舶國籍證書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