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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為界定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主管機關得檢視相關市場資料,並綜合考量下列因素,公告特定電信服務市場:
一、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程度。
二、於整體電信服務市場之重要性:用戶或交易相對人對該服務之需求程度。
三、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相關電信事業之網路架構、網路或服務涵蓋範圍。
四、電信服務市場之結構及競爭情形:上下游批發及零售市場之垂直整合及競爭情形,並考量服務之需求及供給替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