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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固定通信系統:指利用有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傳輸方式連接固定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傳輸設備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系統。
二、行動通信系統:指利用行動通信之行動臺、接取網路(含基地臺及其控制器)、核心網路(含交換設備、網路功能元件、網路管理設備及帳務管理設備等)、傳輸網路所組成之通信系統。
三、固定通信網路:指一或多固定通信系統所組成之通信網路。
四、行動通信網路:指一或多行動通信系統所組成之通信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