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所稱電信事業間就電信服務有關契約所生之重大爭議,係指於履行契約或修改契約時發生爭議,且同時達到以下情形者:
一、任一方用戶數達一百萬以上或於該服務市場占有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契約標的爭議金額於同一會計年度間累計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