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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選接服務提供者:指依本辦法規定應提供平等接取服務之電信事業。
二、指定選接:指選接服務提供者依用戶之指定,於其通信網路預先設定用戶選接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提供者之網路,當用戶以法定長途或國際指定選接冠碼之撥號方式撥接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時,其通信網路自動連接用戶指定之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提供者之網路供用戶通信。
三、撥號選接:指當用戶撥接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時,選接服務提供者之通信網路依用戶所撥法定長途或國際網路之網路識別碼判別,自動連接該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提供者之網路供用戶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