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構)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以下簡稱終端設備)審驗工作之機構。
前項終端設備之驗證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