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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數位發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及第一類電信事業籌設者(以下簡稱籌設者)應依本標準繳納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