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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衛星系統:指由一枚或數枚人造衛星及控制該衛星之設備所組成之系統。
二、地球電臺:指在地球上與衛星系統間做無線電信號接收、處理、發射之電信設備。
三、固定地球電臺:指須架設於地球表面固定地點,始可進行通信之地球電臺。
四、行動地球電臺:指可移動之衛星行動終端設備或非架設於固定地點,可於行動中通信之地球電臺。
五、轉接設備:指衛星通信網路之固定地球電臺與其他通信網路間互連之電信設備。
六、衛星通信網路:指由衛星系統與地球電臺組成之通信網路。
七、衛星通信業務:指經營者利用衛星通信網路提供無線電通信服務之業務。
八、衛星機構:指擁有在太空運作或即將運作並在國際電信聯合會登錄之衛星之國內外機構或組織。
九、經營者:指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
十、使用者:指向經營者註冊登記,使用衛星通信服務之用戶。
十一、小型地球電臺:指天線直徑為三公尺以下之固定地球電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