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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郵政儲金得投資下列國內外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一、經依各國法令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其他經各國主管機關核准之受益憑證。
二、上市(櫃)股票。(包括以特定人身分,參與認購上市(櫃)企業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購之增資股份及核准上市(櫃)之承銷中股票)及新股權利證書。
投資前項之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如為外國有價證券,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