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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應經交通部許可之專業訓練機構為之。
前項許可及依本辦法規定之管理及處分,交通部得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委託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交通部應公告及刊登於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