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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寄行車輛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備以下資格:
一、年齡廿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
二、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且在最近兩年內未受吊扣處分者。
三、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