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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交通部為維護鐵路興建及行車安全,得於鐵路路線兩側及其上空、地下劃定禁建範圍。
鐵路兩側限建範圍,除高速鐵路依第三項規定外,鐵路機構認為有劃定之必要時,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辦理。
高速鐵路兩側之限建範圍,除因鐵路設施結構或路線所在地之水文地質條件而有擴大必要者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其示意圖如附件一:
一、自高速鐵路路基或結構物邊緣起算,水平淨距離六十公尺以內。
二、於彰化及雲林地區平原段,為本法第六十一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行為者,自高速鐵路路基或結構物邊緣起算,水平淨距離一百五十公尺以內。但其行為位於非都市計畫區農牧用地,面積小於一公頃者,依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