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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鐵路與道路相交處設置立體交叉時,其規劃、設計及施工單位依左列規定:
一、道路經由鐵路下方穿越者,其地下道主體及引道工程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辦理。
二、道路經由現有現行鐵路上方跨越者,依道路系統分別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相關設計書圖應送鐵路機構審核後施工,並由鐵路機構派員協助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