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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署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風景區觀光資源之調查;國家風景區內規劃、開發與保育及生態、地質、景觀、水域資源之維護。
二、國家風景區計畫之擬議及執行;轄管據點觀光服務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維修。
三、公民營事業機構於國家風景區內投資興建經營觀光、住宿及遊樂設施之鼓勵;轄管據點觀光服務公共設施之招商。
四、國家風景區建設之協調及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之協助審查。
五、國家風景區轄管據點旅遊秩序、環境清潔、旅遊安全之維護及管理。
六、國家風景區轄管據點相關旅遊服務之提供。
七、國家風景區轄管據點觀光遊憩活動之推廣;區域觀光資源之規劃、發展、推動及行銷之協助。
八、國家風景區據點對外交通之協調聯繫。
九、其他有關國家風景區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