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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各航空站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航空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航空站之經營管理。
二、航空站土地、設施、裝備之使用、管理及維護;工程環境影響評估案之追蹤改善。
三、航空人員及航空器離場、到場之查驗管理;地面勤務安全之管制。
四、機場災害、飛航安全事故之預防、搶救及緊急救護。
五、機場動態監控及異常事件之處理。
六、機場之噪音監測、防制及其噪音補償金之分配。
七、機場四周一定範圍內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之檢測及違規查報。
八、其他有關航空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