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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局為辦理行車及客貨車車輛調度、客貨運輸、列車編組、票務印製等事項,得設下列所、段、中心:
一、綜合調度所,下設綜合組、行車組、客車組、貨車組、計畫組、行控一、二、三室。
二、臺北、臺中、高雄、宜蘭、花蓮等五運務段,各設車班組及勞工安全衛生室,臺北設車班組三組、高雄設車班組二組、其餘設車班組一組。
三、北、中、南、東地區優先設各一特等站,其餘特等站,一、二、三等站,簡易站及招呼站等各級車站之設置標準,依車站營收、客運量、貨運量、行車運轉業務量等因素,由本局訂定之。
四、票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