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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各港務局局長、港務長及航政組組長為當然
委員,其餘委員由局長就左列人員中選聘之:
一、具有資望之船長及輪機長。
二、具有資望之引水人。
三、具有資望之海軍高級航海或輪機人員。
四、具有資望之漁業管理人員。
五、具有資望之驗船師。
六、具有資望之有關教授或教師。
七、具有資望之保險從業人員。
八、具有資望之律師。
九、具有資望之會計師。
十、具有資望之海事公證師。
十一、其他對海事案件之處理特具經驗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