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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交通部郵政總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左列事項:
一、郵政事業計畫之擬訂及實施事項。
二、郵政業務之興革改進及推展事項。
三、所屬事業機構設立、合併、裁撤之擬議或核定事項。
四、國內郵件資費之擬議事項。
五、國際郵件資費及其他費率之釐訂事項。
六、國際郵件事務、雙邊協定、多邊協定、運郵合約之研擬及辦理事項。
七、郵政票券之設計報核及發行事項。
八、國內外集郵業務之規劃及拓展事項。
九、郵用物品器材之統籌採購、儲存及配發事項。
十、郵政局房屋建築與機械設備系統之規劃設計及督導施工事項。
十一、郵政儲金、匯兌、簡易人壽保險等業務之督導推展事項。
十二、其他依法令應由本局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