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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輻射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輻射災害潛勢資料種類及區域如下:
一、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設施經營者及設置地點所在之直轄市、縣(市)。
二、持有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所稱第一類或第二類之密封放射性物質之設施經營者及該密封放射性物質設置地點所在之直轄市、縣(市)。
三、持有經原子能主管機關許可之放射性物料之設施經營者及該放射性物料貯存場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