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大禮堂外借使用,每場次收費新臺幣四千元;其使用場地及設備如附表。
前項場地使用場次分別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止)、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止)各一場次。
會場佈置或排練可提供四小時免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