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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關鍵特性:指核能級產品零組件之重要設計、材料及功能特性,可經由檢驗、測試及分析等方式之驗證,以對其能執行預期之安全功能提供合理之保證。
二、商業級零組件:指非依照核能級產品零組件之特殊規格而設計製造者。
三、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指商業級零組件經特定檢證程序,證實其特性與原核能級產品零組件關鍵特性相當者。
四、技術評估:指依據核能級產品零組件功能要求,訂定關鍵特性及允收準則,並確認其相關之需求均詳列於採購文件中之評估過程。
五、檢證:指經技術評估及允收程序,以證實商業級零組件之特性與核能級產品零組件關鍵特性相當之作業。
六、允收:指採用客觀證據提供合理之保證方式,以確認所接收之商業級零組件即為核能同級品零組件。
七、允收準則:指依據核能級產品零組件之預期安全功能要求,所訂定之檢證合格標準。
八、環境驗證測試:指在同一製造批次之商業級零組件中隨機取樣,應用模擬等效環境狀況執行零組件特性之驗證,驗證結果必須確保該批次零組件在實際環境下之適合性,其主要之環境條件包括溫度、壓力、溼度、輻射及化學等因素。
九、失效模式及影響分析:指評估組件之失效機制對安全功能所造成之影響。
十、安全功能:指核子反應器設施中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在正常運轉、可預見運轉事件、設計基準事故、外在事件及天然災害等狀況下,能確保下列功能:
(一)核子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之完整性。
(二)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機,並維持在安全停機狀態。
(三)防止或減緩事故後廠外輻射劑量超出法規限值。
十一、國際性核能採購品保組織:指由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組成聯合團隊,並遵循品質保證準則及品質保證方案規定,對核能同級品零組件供應廠商及檢證服務機構進行稽查之國際性非營利組織。
十二、合格廠商名單:指通過國際性核能採購品保組織執行聯合稽查之核能同級品零組件供應廠商及檢證服務機構,再由經營者審查後,建立之名單。
十三、安全危害:指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之安全功能劣化,而顯著降低對民眾健康及安全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