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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核子原料係指:
一、釷礦物、鈾礦物或鈾釷混合之礦物,其含有鈾、釷之成份重量比在萬分之五以上者。
二、任何物理或化學形式之鈾、釷或二者之混合物;但不包括第三條所指之核子燃料在內。
三、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為核子原料之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