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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並得將第三條至第十三條所定事項委任經濟部能源署、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