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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採行先進國家相關標準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天然氣事業之輸儲設備,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得採行之其他先進國家標準,其先進國家指下列國家或區域性組織:
一、美國、英國、德國、日本。
二、歐盟。
三、附表所列組織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