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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可用存量:指天然氣進口事業於其自備儲槽中儲存之天然氣數量,加計已抵港液化天然氣運輸船所裝載之天然氣數量。
二、天然氣售價:指天然氣進口事業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計算方式所計算之售價。
三、供應管制:指天然氣進口事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辦法規定,對用戶採行減供用量或輪流停供之措施。
四、日平均用量:指天然氣用戶發生減供用量時,前一年度之天然氣每日平均使用量。
五、存量可用天數:指可用存量可供銷售之天數。
六、存量下限天數:指中央主管機關為維持穩定供應天然氣,規定天然氣進口事業避免啟動供應管制之存量可用天數下限。
七、價格管制: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命天然氣進口事業減緩當期天然氣售價調漲幅度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