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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天然氣業務部門:指公用天然氣事業經營天然氣業務之部門,包括供
氣業務部門及裝置業務部門。
二、供氣業務部門:指公用天然氣事業經營天然氣供應業務之部門,其所
服務之用戶按類別區分為營業區域內獨占之用戶(以下稱為獨占用戶
)及無營業區域獨占之用戶(以下稱為非獨占用戶)。
三、裝置業務部門:指公用天然氣事業經營表外管初次裝置及表內管裝置
業務之部門,其所服務之用戶按類別區分為獨占用戶及非獨占用戶。
四、其他業務部門:指公用天然氣事業兼營其他非天然氣業務之部門。
五、受管制業務:指公用天然氣事業經營之業務,其性質屬非經主管機關
許可不得經營者。
六、非管制業務:指公用天然氣事業經營之業務,非屬受管制業務者。
七、個體會計:指公用天然氣事業編製其整體財務資料時,所須遵循之會
計原則、會計政策及會計科目表。
八、分離會計:指將個體會計之各項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項目分離至
天然氣業務及其他業務所採用之會計概念、慣例及會計報表。
九、關係人: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
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中對於關係人之定義及其他相關規
定。
十、會計作業程序手冊:指公用天然氣事業用以記載及說明其執行本準則
詳細步驟之文件。
十一、資金成本:指為維持營運所需投入資金之機會成本。
十二、動因:指造成各項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發生之原因。
十三、池庫:指用來彙集由各種服務之作業活動所引起之相關成本、收入
、資產及負債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