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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激勵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如左:
一、增加生產:在一定期間內保持原有品質,增加產銷量值者。以儘量採
用件工、獎工制度為原則。
二、節省燃料或減少損耗:在保持產品原有品質前提下,設法節省燃料或
減少用料損耗,以降低成本者。
三、研究或發明:工作人員個人或群體,對品種、產品或方法等有新發現
、新發明、新設計、新改革,而與機構利益有關並經採擇運用後確有
效益者。
四、趕工工程:重要或緊急工程計畫經努力趕工,提前完成確具功效者。
五、其他:如品質改進、減少事故或傷害、建議制度及有關榮譽等事項。
前項第五款在各機構職責範圍內者,由各機構自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