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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災旱災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表彰對象,應具備下列資格及條件:
一、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
二、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實施水災、旱災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
本辦法表彰對象之適用範圍為水災及旱災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