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申請於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公地為水利法七十八條之三之使用行為,除採取土石者之使用費另行規定外,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公地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
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