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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下水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之地下水管制區(以下簡稱管制區)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地層下陷、地下水位變化、地質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區分為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區劃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變更時,亦同。
前項管制區之劃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每五年或依實際狀況檢討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