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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 目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但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已製造出廠或輸入之電動車輛供電設備,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檢定,其分類及定義如下:
一、初次檢定:指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於製造出廠前或輸入時之檢定。但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者,指於安裝後或使用中之檢定。
二、重新檢定:指法定度量衡器經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間屆滿或經修理、調整、改造後或使用中之檢定。
本辦法所稱檢定機關(構),指度量衡專責機關、其所屬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