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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師懲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專利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經濟部指派主管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經濟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法務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三人。
三、專利師代表三人至四人。
四、具備專業知識之學者或公正人士一人至二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